德州拟严惩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人员

2018-01-18 14:42:44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1月18日讯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近日,德州市房管中心就《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部分不遵法规、不守诚信,存在违法建设、违规销售、项目烂尾、质量低劣、配套不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出惩戒办法。

  恶意炒房囤房等将被实施限制措施

  对于存在以下行为的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限制措施: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建设,不服从规划批后管理,配套设施不完备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存在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VIP排号款等行为,经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以及以捆绑或附加条件等方式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等违规销售行为,情节严重的;存在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未按法定期限年报并公示等法定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销售过程中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社会影响恶劣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存在违规交房行为;存在延期交房行为,超出合同约定一年以上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群众投诉较多且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实施的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只允许其现房出售;限制其开发的项目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限制开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限制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做出罚款、责令整改、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时,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建议取消评优晋先资格。

  开发项目停工烂尾等将被实施禁止措施

  对于存在以下行为的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除实施限制措施外,还实施禁止措施:其中包括,开发项目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书,久拖不决、群众强烈不满的;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信访案件未解决的;开发项目停工烂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的;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发建设手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存在违反有关基本开发建设程序,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违规开工建设的;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容积率、日照间距的。存在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图纸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处罚,无故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或处罚决定的。

  实施的禁止措施包括:禁止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新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已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禁止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禁止其办理资质等级认定(升级)、资质等级年审等事项;禁止申报既有项目审批变更等事项;对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外部信息”在纳税信用评级时进行记录和参考,形成联动机制; 建议对其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内施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等惩戒措施;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人大、政协依法撤销、终止其资格。

  附: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惩戒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部门: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针对部分不遵法规、不守诚信,存在违法建设、违规销售、项目烂尾、质量低劣、配套不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以下简称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如下惩戒办法(含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

  一、实施限制措施

  对于存在以下行为的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限制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建设,不服从规划批后管理,配套设施不完备的;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存在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VIP排号款等行为,经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以及以捆绑或附加条件等方式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等违规销售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法定期限年报并公示等法定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社会影响恶劣的;

  (八)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

  (九)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违规交房行为的,包括:未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交房,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交房,未办理物业竣工验收核实和房屋面积管理交房,未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质量保修金手续交房,未办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房等;

  (十)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延期交房行为,超出合同约定一年以上的;

  (十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群众投诉较多且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实施的限制措施包括:

  (一)限制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只允许其现房出售;(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二)限制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限制开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房管中心)

  (三)限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四)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局、物价局、工商局、房管中心)

  (五)对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做出罚款、责令整改、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时,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六)建议取消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和评优晋先资格。(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各有关部门)

  二、实施禁止措施

  对于存在以下行为的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除实施限制措施外,还实施禁止措施:

  (一)开发项目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书,久拖不决、群众强烈不满的;

  (二)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信访案件未解决的;

  (三)开发项目停工烂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的; (五)开发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发建设手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违反有关基本开发建设程序,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违规开工建设的;

  (八)开发项目存在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容积率、日照间距的。存在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图纸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处罚,无故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或处罚决定的。

  实施的禁止措施包括:

  (一)禁止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新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二)已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禁止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建设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三)禁止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资质等级认定(升级)、资质等级年审等事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禁止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报既有项目审批变更等事项;(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对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外部信息”在纳税信用评级时进行记录和参考,形成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六)对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请建议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内施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等惩戒措施;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人大、政协依法撤销、终止其资格。(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惩戒管理职责纳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工作和职责内容。

  (二)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执法、公用事业、物价、工商、房管、供电等)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制定本部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失信行为认定、退出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核查、统计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每月1号将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名单及失信违法违规行为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定期召开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集中讨论形成《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黑名单》,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通过德州电视台、德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情况。

  (四)《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其中的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经过限期整改,达到失信行为退出认定条件,经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集中讨论,可以从《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黑名单》中去除。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列入《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黑名单》中的单位和人员的各类惩戒措施的落实工作。

  联系电话:0534-2265619,房管中心办公室

  邮 箱:dzfgjbgs@163.com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稿件内容来源:齐鲁晚报、德州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高娜